专业号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发展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、政策;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我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,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资源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;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承担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责任。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,组织、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组织、指导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,组织、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,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;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;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
(三)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依法承担林地、林权管理相关工作;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,并监督执行;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、运输、经营加工林木工作;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;组织、指导古树名木保护。

(四)组织、指导全县各类商品林(包括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、药用林、竹林)、特种用途林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与管理;对包括木竹生产及加工、林产化工、木片生产、木桨造纸、森林旅游、木本药材、花卉、陆生野生动植物种、养、加工业在内的林产业实行行业管理;负责县级国有林的经营管理;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和林产品市场体系规划。

(五)负责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科学研究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育、经营利用,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

(六)组织、指导、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;管理县级林业各项资金,监督全县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;指导林业基本建设,审核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;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;组织、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;监督管理县级林业资产和全县国有森林资源性资产。

(七)承担组织、指导、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。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,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,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,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;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,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;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;组织、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、预测预报;指导、协调、监督、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,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安全生产。

(八)承担推进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;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;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;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;指导全县国有林场(苗圃)、林业采育场、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;承担县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
(九)组织、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。组织林业科研成果的推广、应用,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;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和质量工作;组织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。

(十)组织、指导全县林业外事、外经、外贸、引资、信息化管理工作;指导全县林业教育、宣传工作和林业队伍建设;

(十一)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。负责拟定花卉产业发展规划,落实相关的政策、措施,确保花卉事业健康发展;牵头拟定全县花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;依法查处各类乱采滥挖野生保护花卉违法案件,保护野生花卉资源;指导全县花卉协会开展各项工作,并做好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;组织从事花卉生产参加各类培训、参观、交流等项活动。

(十二)组织拟定全县林业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措施、规章制度、技术规定、行业标准、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监督执行;负责林业基础数据和重点数据库、应用系统、网站、网络的组织协调、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林业局中心机房的建设管理;承担林业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、使用和发布,负责与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化方面的合作交流;负责林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设计、组织实施、检查验收、技术培训;承担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库数据标准化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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